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并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于2004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
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3号)两个文件,现将《全
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
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
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9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