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
减免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减免税是
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税收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减免税是国家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某些特殊情况,运用
税收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免税管理是全部
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在
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哪些纳税人的什么项目,在什么范围内给予减税、免税,
减免多少,
减免多长时间,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的多少。因此,
减免税对于正确贯彻
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
税收的杠杆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
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实质,用足用活用好
税收减免税政策,支持我区经济的发展;依法办事,不断规范和加强
减免税管理工作,强化
税收征管,确保
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成立
减免税领导小组
减免税具有很强的国家法律法规性,无规定的
减免税决定无效。
减免税权高度集中,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因此,
减免税是一项严密、科学、权威、规范、复杂的政策性工作,需要各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政部门负责日常操作与管理。
自治区地税局、市、县(区)地税局应成立
减免税领导小组,负责
减免税的审批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税政、征管、法规、计财等处(科、股)长组成。具有审批
减免税职能的税政部门,具体负责
减免税的资料收集、审核报批、档案管理和日常工作。
三、
减免税的程序和权限
(一)
减免税的程序
1、申请。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
减免税申请作出不受理和受理的行为,应按照《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调查。税务机关对提出
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
减免税有关的情况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备
税收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4、资格审查和认定。申请
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
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等。
5、审批。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
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批,应按《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6、退库。享受先征后退
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退库的规定程序办理退库。
(二)
减免税的权限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减免税审批工作。
2、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报批
减免税和未按规定备案
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批准
减免税。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
减免税。
四、加强
减免税的户籍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和完善
减免税的户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报批类
减免税户籍管理档案和备案类
减免税管理台账,实行专人负责,专柜管理。
(一)报批类
减免税户籍管理档案。应按年分行业建档,每档10户。每户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认定证书,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
减免税请示,审批机关的审批决定,送达回证,
减免税到期恢复征税文书,
减免税的检查结果等等。
(二)备案类
减免税管理台账。应按年按行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提请备案文书、政策执行情况、有关资料、
减免税备案告知书等。
(三)加强
减免税的征管与检查。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享受
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纳入正常的
税收征管,进行
减免税申报;对
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人恢复申报缴纳税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
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五、建立
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各项制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
减免税审批、管理、监督等各项制度,将
减免税审批、管理、监督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
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审批、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督查有力、责任追究、到期征税。
六、做好
减免税情况的统计和总结报告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季统计本期
减免税情况,认真填列《××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各市地方税务局于季终后15日内将分户
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20日前书面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按《办法》的要求执行。
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单项税种
减免税管理办法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XXX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