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廖某购买土地,个人出资请施工队建成56套住房,除3套房屋自用于本人及家庭居住外,其他53套住房已全部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廖某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
营业税”的规定为由,申请免征其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
营业税的批复》﹝财税﹝2005﹞185号)文件批复。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