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
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
制度,是规范外贸经营秩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深入企业了解出口业务中各种单证的用途、样式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规模,合理确定单证备案的方式。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建立定期核查
制度。对退(免)税审核、审批时未调取备案单证检查的出口企业,要按季进行抽查,检查率不得低于已申报退(免)税企业户数的30%。
三、对出口企业有《通知》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退税机关可要求企业将购货合同(含出口合同)自其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退税机关备案。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