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
税务局,区局直属
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开立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地方
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税务系统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核算、检查、撤销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二、《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区局统一印制,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他表格由各地根据需要制作。各地计算机中心要协助做好使用计算机开具《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的软件设置工作。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