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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实际,原下发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4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党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16号)可继续参照执行。
关键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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