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 )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将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开发,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对不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条件的地区,自治区地税局将印制手工版发票供应使用,请各市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手工版发票半年的用量通过ftp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ftp://151.16.16.9/莫超燕)。
二、销售不动产业和建筑业的发票改版后,旧版电脑版和手写版的《建筑业发票》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同时作废。
三、由于旧版《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是将转让无形资产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的发票合二为一,这次改版将两个行业的发票分离开来,原转让无形资产业发票也相应改版为新版《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新版《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将原发票名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改为“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其他要素不变(票样见附件)。
四、新版《转让无形资产发票》于2007年2月1日启用。其印制仍按原批印发票程序办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于2007年2月底前完成对旧版《建筑业发票》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清理和缴销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在发售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时应采取交旧购新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旧版发票得以全部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