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 )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的规定精神,鉴于我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承接储备中央储备粮(油),且其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在管理和使用等多方面功能与中央储备库一致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区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自治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承担储备国有储备粮(油)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承担储备国有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给予免征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方无权减免印花税,上述储备库所涉及的印花税,应按规定缴纳。
四、上述储备库的免税收入、免税房产和土地必须与应税收入、应税房产和土地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税。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我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名单
附件:自治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名单
1、广西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广西南宁国家粮食储备库
3、广西黎塘国家粮食储备库
4、广西柳州粮食储备库
5、防城港国家粮食储备库
6、广西南宁粮食储备库
7、广西区粮食局临桂粮食储备库
8、广西区粮食局融安粮食储备库
9、广西区粮食局贵港粮食储备库
10、广西区粮食局田东粮食储备库
11、广西区粮食局钦州粮食储备库
12、广西区植物油库
13、广西区军粮配送中心
14、柳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本法规第一条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