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实施车船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车船税的征收。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尚在制定当中,我区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时间、地点与征收方式待《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颁发后才能确定。因此,2007年7月1日起我区暂缓实施,待正式文件颁布后再予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