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有关征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
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
车辆征税审批工作的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
车辆购置税,现对
车辆购置税免(退)税、特殊计税价格的
车辆征税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关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
车辆征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车辆购置税业务接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801号)中规定:免税、退税、特殊计税价格
车辆征税(包括底盘车架更换
车辆、免税条件消失
车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
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
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
车辆)、换(补)完税证明和
车辆变更重新核发完税证明,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审批表,报经市(县)国税局主管车购税的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有效监管,经研究,对上述的审批程序调整如下:由经办人填写审批表,报经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车辆购置税)的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每周各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车辆购置税)要将上一周审核办理的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
车辆填写《换(补)完税证明审核、备查表》、《特殊计税价格的
车辆审核、备查表》、《
车辆购置税免(退)税审核、备查表》,报市、(县)国税局主管
车辆购置税领导审阅、备案。
二、对于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税
车辆办理
车辆购置税,仍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5﹞107号)办理。
三、本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审核、备查表(略)
2.
车辆购置税免(退)税审核、备查表(略)
3.
车辆购置税特殊计税价格
车辆审核、备查表(略)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