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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暂行﹞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暂行)》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反映。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暂行)》(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制度(暂行)
  为了提高全区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的移送,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工作组织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设立后台综合组。
  后台综合组主要是负责对自治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登记、交办、催办、转入后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情况的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文处理系统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部门信箱,全区地税系统需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材料应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文处理系统设立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部门信箱进行直接报送。
  (三)全区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指定兼职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员,负责承办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材料移送工作,在业务上受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指导。
  二、系统内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工作的程序
  (一)系统内移送自治区级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通过地税系统公文处理系统进行移送。
  (二)对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移送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受理审查后,对符合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不齐全的、移送材料存在问题的行政审批事项,以正式文件形式,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对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进行反馈。
  (三)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结果以正式公文的方式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四)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将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公文系统批转自治区地税局的相关处、室进行办理。
  (五)办理结束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的形式从公文系统发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六)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各市、县(市、区)地税局。
  三、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的具体要求及相关规定
  (一)严格把好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质量关
  1.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后,方可送局领导签发进行移送。
  2.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经办人要严把质量关,所有文件要先送办公室核稿后,再报局领导审定,局领导审签时要从严把关,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签发。
  3.各市、县(市、区)地税局拟定的移送文件在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前,需向邮局邮寄纸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员应在邮寄后将邮戳以复印件形式扫描进公文处理系统,以明确邮寄时间。
  4.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工作人员需对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移送的行政审批事项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确保应收材料及时无漏,保证移送材料符合审批条件。
  5.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移送人员需在规定时限内将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的转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处室办理。
  6.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应认真办理批转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把政策关。
  (二)严格遵守办文时限
  1.行政审批事项的移送时间必须严格按照上报自治区效能办的流程图规定的时限办理。
  2.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就行政审批事项材料不齐全或移送材料存在问题的反馈情况,应及时办理或说明情况,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材料补正及反馈问题的回复最迟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延期不报将进行通报批评。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理办结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将办理结果以公文形式转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三)明确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各岗位职责。
  1.自治区地税局相关各处室、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2.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与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相关处室间的工作协调,
  相互配合,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准互相推诿和扯皮。
  3.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批转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地税局相关处室必须按时认真办理,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办理延期申请。对于没有接上报自治区效能办工作流程图时限内完成任务又不办理延期申请,误时误事,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承办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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