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 )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使用总局版《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提前做好新版发票的报印工作和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用票户”)应接季或半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
三、各地级市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 (见附件3)。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见附件3)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用票户应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物流公司传递保险费专用发票,并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发票的安全。
五、用票户应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申请、入库、领用、发放、开具
使用和核销、废票的管理等环节制定操作规范,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批准、备案。
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加强对用票户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监管和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做好接收和利用用票户报送的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以提高税源监控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