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
地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7﹞5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2007﹞53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桂
地税函﹝2007﹞61号)收悉。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对发票的各种需求不断增加,为满足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现就你局2007年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为最终销售价格,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
地税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
地税局确定。
三、上述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