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
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转发给你们。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
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
制度分为独立纳税重点税源报表
制度和企业集团报表
制度。结合我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
制度
(一)监控标准
2008年自治区地税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为:
1.2007年实际缴纳地税收入(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口径,地税总收入不含防洪保安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个体私营、非一次性税源企业)。
2.预计2008年缴纳的营业税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共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表》。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及附件。
(三)具体监控要求
1.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延续2007年的工作
制度,继续按照自治区地税局“扁平化”管理的要求,由各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上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按月上报月度和季度报表。
2.各市地税局按照2008年自治区地税局3项监控标准,确定2008年自治区地税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于2008年1月31日前按照名单表样确定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和管理员名单(名单表样见附件 1),上报至“计统处FTP://重点税源/重点税源任务参数/2008年任务”目录。
3.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计统处FTP://重点税源/重点税源任务参数/2008年任务”目录下载。
4.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完整性,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监控标准的企业,上报的各项税收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情况。
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扩大监控范围。所有监控企业均要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将不同监控级次标注清楚。
(四)数据采集
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在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信息,一般由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载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为了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电子方式采集数据。对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一致的前提下,税收管理员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对上年同期数据也可以从相关系统中导出,但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对缺失的上年同期数据要予以补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五)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上报时间为,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的,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截止时间为次月16日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的,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20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由于需要报送和审核各地3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名单,1、2月份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数据于3月16日统一报送,但是在1月份属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要于2月16日前按时按质上报区局。《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同当期报表进行补报。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通过广西地税局内网报送,地址为“计统处FTP://重点税源/各地上报重点税源数据”目录,接地区按月份放入。
(六)关于2008年度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2008年12月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进行特别设置,企业在填报12月份报表时,仅需填当年和上年同期各项指标的年度累计数(或期末数),不需要再填报 12月份当月数。各重点税源管理员在年初对企业布置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时,要对填报12月份重点税源报表作出特别说明,并在报送12月份报表时对照地税信息系统进行认真核实。
二、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
制度
为详细了解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及税源、税收情况,自2008年起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对部分重点企业集团开展监控。
(一)监控范围
2008年广西企业集团具体监控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如下:
(二)报表体系及统计范围
2008年企业集团报表体系分2张报表,分别是《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和《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其中《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及主要税种的应缴、已缴情况,由企业集团汇总后按季填报;《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单位)2007年、2006年各项税收的详细缴纳情况。
《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中,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开展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成员企业(单位)中缴纳增值税低于5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单位)要并入集团统计范围计算报表,但不必单独上报。
(三)数据采集及上报方式
企业集团监控数据将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将有关数据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下载本地企业集团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和应用。网上直报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集团进行相关的布置、辅导、协调工作,并负责数据的审核、催报、通知纠错等工作。企业集团负责对成员企业(单位)数据的审核、汇总以及辅导、催报等工作。
(四)上报时间
《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上报时间分别季后30日内;《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的上报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前。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培训。各地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员的业务知识,包括企业财务、重点税源数据应用、税收分析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方式,提高重点税源管理员整体综合素质。
(二)加强数据应用。数据应用是监控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大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利用,对税源发生变动的重点户,结合今年税收计划管理工作,各级计会部门要加强与税种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的合作,强化对各税种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各税种税收计划工作。为促进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执行分析材料定期上报
制度:各市地税局按季度上报各地重点税源综合分析报告或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分析的专题材料;各税收管理员按季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对于自己管理的重点税源户截至本季度税收收入增长超过30%和出现下降的,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分析写出具体变动的原因。报送地址:“计统处FTP://重点税源/季度分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