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其中: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表样请从自治区局FTP服务器“/下载区/流转税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下载)。
二、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表样(Excel表)名称:
JYXSMXB_XFSSBBYL_所属时期起_所属时期止—纳税人识别号
例:
三、由于我区目前
使用的征管软件仅有卷烟消费税申报模块,因此,从2008年5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
使用新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品目的消费税申报表待征管软件升级完成后再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