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22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运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08﹞46号)》的要求,结合广两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对200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报表项目及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项目及口径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4.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下,依次增设“(1)一般企业所得税”、“(2)跨省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3)跨省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跨省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五个项目(详见附件)。
1.一般企业所得税:反映除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全部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含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央60%、 自治区10%、地方30%”。
2.跨省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报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即“中央60%、自治区10%、地方30%”。
3.跨省总机构预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合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的规定,本项日“中央”栏,只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栏,反映总机构就地预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1”项的地方20%企业所得税收入。总机构预缴的中央20%(待分配)收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项目,即“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自治区5%、地方15%”
4.跨省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汇算清缴时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中央”栏,反映总机构汇算清缴时补缴、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2”项的中央60%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国库按多缴退库税款的60%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2”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补缴或多缴退库的中央40%(待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项目,即“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反映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国有、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缴纳的列入“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办法的规定,本项日“中央”栏,反映国库收到税款后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443”项的总机构预缴中央20%收入、汇算清缴补缴税款中央40%收入和汇算清缴多缴退库中央40%收入。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上述新增设的“(1)一般企业所得税”、“(2)跨省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3)跨省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跨省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项目下,分别增设“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项目(详见附件)。内资企业:反映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公司、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反映对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三)删除原报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单独设置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项目。
二、编报时间修订后的200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从2008年5月编报4月份税收会统报表起执行。具体编报时间仍为后5日三、计算机报表任务和上报方式修订后的计算机报表任务通过自治区地税局FTP方式下发各单位,《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报表格式、取数定义、修改说明、审核公式筹材料存放在“会统目录”,请各单位及时下载安装,确保各类报表能及时、准确编报。新报表任务生成的数据各单位继续使用FTP方式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附件: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