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
税务局,各市地方
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直属
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
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
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汇发﹝2008﹞43号)要求,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