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