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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所设分支机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在景洪的分支机构实行预征增值税的请示》(昆国税流字﹝2000﹞57号)收悉。鉴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属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跨地州设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为便于企业经营核算,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1、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所属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按销售额依2%的预征率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中抵减,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通知及有关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2、汇总缴纳增值税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开业之日起执行。
  3、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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