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补充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个西部地区的
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已以云国税发﹝1999﹞274号原文转发,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省国税局在审核各地上报的请示时,若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的项目能确认是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直接予以审批;若对其项目不能确认的,可由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确认文件后,省国税局再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