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2001年5月底以前,对全省2000年度所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
纳税人)资格进行审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全省2000年度所有一般
纳税人(包括2000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
纳税人)。
二、年审内容:一般
纳税人2000年度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状况和专用发票管理情况,纳税申报以及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抄报税、认证情况等。
三、年审时间: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2001年5月31日止。
四、年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
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工业生产的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
(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不按要求参加年审的。
五、对应税销售额工业3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下,其他方面符合年审条件要求保留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
纳税人,必须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方可保留一般
纳税人资格。
六、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一般
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年审结论为:“年审合格”或“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
七、经年审合格的一般
纳税人,由国税机关颁发《一般
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
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对防伪税控企业,还应收回“金税卡”和IC卡。
八、《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表》、《一般
纳税人资格证书》、《一般
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发。
九、年审工作由地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务必于2001年5月底以前结束,6月底以前上报《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张霞,0871-3552311)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