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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外经贸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云南省出口商品贴息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云财税政﹝2000﹞39号文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省政府对《关于给予我省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为配合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我省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决定对我省出台的1999年度后4个月出口收汇财政贴息资金和2000年下半年出口的省产产品财政贴息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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