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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注释:条款失效。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以上审批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做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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