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案件,应在三日内,用书面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特殊情况,也可先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报告。
二、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的报送时间不变,在报送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时,要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要求,报送年度统计分析报告。
三、有《通知》第七条规定的税务案件,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有关案件材料报送省局,并按报送材料的内容,提交相应的材料目录。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答辩书、复议决定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均应当报送起诉状、答辩状、原具体行政行为、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复议、诉讼案件结束后,应另行报送案件的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