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云南石油总公司机构撤并后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中国石化集团云南
石油总公司《关于实行地县公司一体化管理后所得税清缴有关问题的报告》(石化集团滇财﹝2001﹞61号),鉴于中国石化集团云南
石油总公司在重组改制实行一体化管理后,确有部分机构撤并的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精神,同意中国石化集团云南
石油总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以现在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名单见附件),按规定就地向主管国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各地认真做好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