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禁擅自减免税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发〔2002〕10号)要求,现就严禁擅自
减免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关于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更不得越权批准
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对
减免税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可以提出意见上报省局,一律不得擅自决定。
二、坚持依法治税,严禁擅自
减免税。
减免税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
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凡未经批准擅自
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抓紧清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凡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今后不再审批个案
减免税,不得擅自出台新的优惠和变相优惠政策。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对
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擅自
减免税的都要立即自行纠正,并将情况报告省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