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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家对两烟实行双控政策的影响,我省地方税税源萎缩,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为确保地方税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我省暂停办理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这对完成收入任务,缓解地方财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然很差,困难和矛盾十分突出,纳税确有困难。根据依法治税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扶持其发展,省局决定从2003年起恢复我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和原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越权办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文件依据为:
  (一)房产税。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的通知》(云税一字﹝1992﹞170号)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云税一字﹝1992﹞171号)的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减免税基础统计工作
  为了规范全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报、汇总统计以及统一所需有关指标的口径,省局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统计表》、《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减免税统计表》。各地要按照统一的表式印发执行。上报省局审批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必须附纳税人填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凡纳税人两户以上的,必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同时附上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三、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的困难减免,亦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略)
关键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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