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我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3﹞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向省局反映了贯彻《通知》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地、州、市提出要上收房产税
减免权限和扩大地、州、市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金额,并要求对
减免税具体事宜再进一步予以明确。针对这些情况,为加强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政策的统一性,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减免权限问题
针对有的地、州、市提出的房产税
减免权限上收和扩大地、州、市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金额的意见,根据
减免税有关规定,各地要本着依法治税精神,按照税法归位原则,以税法为依据,将审批权限归位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上,决不允许越权越位。在中央和省还未正式修订之前,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二、加强和规范
减免税管理工作
1、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加强
减免税管理,各地要制定相应的
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困难
减免报批工作,同时审批过程中要调查企业实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从严控制
减免税;
2、房产税困难
减免,原则上应逐户审核和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税的困难
减免,可按季度汇总报批;
3、企业申请困难
减免和各地办理
减免报批时,应填写和按《云南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的《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JM001)执行审批。同时附省局云地税三字﹝2003﹞3号文件的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申请表》一份并逐级签章上报省局;
4、限额以上的土地使用税
减免报批,凡上报省局审批的,要求在上报申请报告的同时附《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一式五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报批汇总表》一份。
三、恢复办理
减免税后,各地要认真分析
减免税审批与分税种计划任务的关系,决不能因
减免税而影响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在
减免税问题上,要本着有利于当地财政收入平衡,有利于税收收入计划平衡,依靠当地政府做好
减免税工作,并严格把关与收入计划挂钩。总体要求,要做到
减免税与收入增收、清缴欠税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将
减免税作为激励企业缴税的动力,从而消化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