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资料中的备查资料企业不需在当期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除外),由企业按要求装订完毕后妥善保管备查。
二、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在填制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时间进行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所属行业”必须根据实际主要生产经营情况,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参考计财部门7月份调整后的《增值税分企业注册类型统计表》的项目,填列至适当的细目。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
纳税人填报)、《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货物清单》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重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实施后涉及到的征管软件和税收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完善等工作,由省局负责完成。
五、培训工作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务必于7月底以前对所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并于8月底以前将培训及贯彻落实新的申报办法情况书面报省局流转税处。
七、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