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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13号)规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已由过去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已由过去每次(日)销售额50元提高到100元。因此,原《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行云地税发﹝1997﹞323号)和《关于修订〈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地税发﹝2001﹞45号)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的规定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相对应,为体现政策法规的公平性、合理性,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缴费人为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由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二、今后如遇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也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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