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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现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总部设在深圳特区的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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