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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曲靖、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在2003年底以前多缴的增值税税款,按照2004年6月21日至25日三省区国家税务局确认的数字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2001年5月1日起加算),由原征收入库税务机关在2004年底以前全额退库。
  二、南方公司所属曲靖分公司每月应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油气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根据南方公司分摊的进项税额计算、分摊原油天然气各生产单位(曲靖分公司陆良销售部、曲靖分公司保山销售部)每月的油气产品应纳税额。
  计算分摊方法为:
  曲靖分公司陆良销售部、曲靖分公司保山销售部的应纳税额=曲靖分公司油气产品应纳税额×(曲靖分公司陆良销售部或曲靖分公司保山销售部的油气产品应税销售额÷曲靖分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总的油气产品应税销售额)
  曲靖分公司按计算分摊原油天然气各生产单位的油气产品应纳税额,填写《南方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分配表》,于每月8日以前传曲靖分公司陆良销售部、曲靖分公司保山销售部,曲靖分公司陆良销售部、曲靖分公司保山销售部根据计算分配的油气产品应纳税额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油气产品增值税。
  三、曲靖分公司2003年底以前的留抵税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分摊:
  2003年底前各生产单位应分摊的留抵税额=曲靖分公司2003年底以前总的留抵税额×(2003年度曲靖分公司陆良销售部或曲靖分公司保山销售部的油气产品应税销售额÷2003年度曲靖分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总的油气产品应税销售额)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每月要严格审核确认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税销售额,审核发现有超范围分摊油气产品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审核发现申报不实的,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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