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执行后,部分地区询问对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否享受有关技术转让和技术
开发营业税免征政策。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
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
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请结合财税字〔1999〕27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