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及流程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票证管理的要求,为了科学、合理、规范地做好税、费票证的管理工作,省局决定,
社会保险费票证及规费票证的管理一并纳入税收票证统一管理,现就
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及票证操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
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的职责划分
计统部门:负责
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的领、用、存、核销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票证的使用、缴销和管理工作。
规费部门:负责
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统计、对账、结报工作,并参与计统部门组织的票证检查工作。
二、
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的领用、发放和缴销
(一)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向上级计统部门领取
社会保险费专用票证并发到征收单位的使用。
(二)征收单位使用完票证后,向计统部门作票证的领、用、存和缴销工作。
(三)规费部门按月统计、对账完毕后,将使用过的票证交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统一管理。
三、
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操作流程
(一)银行转帐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流程及销票对账
1、征收单位开具《云南省
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一式七联,并将第七联留下,一至六联交缴费单位(人),由缴费单位(人)到银行划帐。
2、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收到票证后,留下二至五联,第二联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并将票证第三、第四、第五联及款项划转到财政专户银行;第一联、第六联加盖转讫章退缴费单位(人),第一联作为缴费单位(人)的缴费凭证;第六联由缴费单位(人)转地税征收单位,征收单位用第六联与第七联核对后上解销票,第六联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第七联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作票证缴销工作。
3、财政专户银行收到票证和款项后,第三联作财政专户的贷方传票;第四联由财政专户银行加盖收讫章,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票证交换到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第五联由财政专户银行转财政部门。
4、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用第四联和第六联核对后,做对账、统计工作。事后,将四联票交计统部门统一管理,将第六联转交社保经办机构(行业统筹的统一交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统一返社保经办机构)。
(二)现金缴费业务的流程及销票对账
1、征收人员开具《云南省
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征收单位留存;第二联退缴费单位(人)作完费凭证;第三联作为财政部门的记账凭证,随汇总缴款书一并通过财政专户银行转财政部门;第四联由县(市、区)级地税规费部门定期返社保经办机构(行业统筹的统一交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统一返社保经办机构);第五联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作票证缴销工作。
2、征收单位收取的现金填开完费证后,开具《云南省
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进行汇总,并在备注栏注明“现金汇缴”字样,其中: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征收单位为缴费凭证,与完费证第一联统一装订后交票证主管人员统一保管;第七联与完费证第五联一起上报县(市、区)级地税计统部门核对征收金额,并作票证缴销工作;其余联次的使用、传递、对账、销票与《云南省
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一致。
(三)行业统筹的操作流程
行业统筹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操作方式,仍按云地税发字﹝2004﹞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