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2007年度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纳入房屋土地车船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制度,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37号)要求上报。
各地务必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度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管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