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
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的企业,凡符合国家及省出台的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