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关于印花税征收办法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据实征收问题的复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关于
印花税征收办法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据实征收的请示》(石化股份滇财〔2008〕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账簿资料完整,
印花税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因此,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你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
印花税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据实征收。征收办法调整后,你公司应加强对
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认真按照
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税。
此复。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