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统一明确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第八条所称“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统一明确为:州(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作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不予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暂不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或不予受理决定的国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书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并做好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受理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注意收集和保管与税收
协定执行有关的信息,分类型、分国别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和档案,每年定期、不定期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事项进行复核、复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四、州(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或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时,应以公文便函的形式书面通知,并加强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管理备案类事项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五、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纳入省局对各地的目标管理考核,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划分职责,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跟踪反馈制度、档案评查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不断提高税收
协定执行的准确度。
六、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需要适量印制《办法》的所有附表(纸张规格由各地根据表格的大小自定),放置于办税服务厅窗口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免费领用。印制《非居民享受
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时请增设第27栏“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及签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还可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gs.gov.cn )“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自行下载《办法》的附表。
七、审批或备案类事项直接涉及纳税人权益,各地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严防在税收
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中出现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维护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八、《办法》对规范税收
协定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广泛宣传,并有针对性地对与非居民经济往来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辅导。
九、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做好本地区上年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汇总统计和案例的编写工作,并从管理措施、经验、存在问题及成因、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等多方面进行工作总结。书面总结、案例和《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省局(大企业与国际税务管理处),电子版上传路径为:“省局FTP/大企业与国际税务管理处/各地上传/税收
协定/
协定待遇年度总结和汇总表及案例”。
十、以前的规定与《办法》有抵触的,以《办法》的规定为准。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