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具体是指在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行业登记为“批发业”(行业代码:6300)的符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条件的企业。
二、自《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
纳税人,期满后按规定应转为正式一般
纳税人或者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不得转为小规模
纳税人管理。
三、辅导期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必须进行“一窗式”比对。对CTAIS系统不能自动进行的比对内容应由前台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手工比对,对比对通过的签字确认;对比对不通过的,按照“一窗式”比对操作规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