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昭通、曲靖、玉溪、普洱、保山、丽江、临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省政府确定了昆明市石林县、东川区,曲靖市马龙县,玉溪市新平县、易门县,普洱市宁洱县,丽江市永胜县,临沧市云县6个市的8个县(区)作为我省扩权强县的试点。为确保试点县(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按照《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方案并开展对口培训的通知》(云县经办发〔2009〕8号)要求,现将经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
税收管理权调整的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扩权事项及责任处室的通知》(云县经办发〔2010〕2号)文件,切实做好试点县(区)国税局
税收管理权调整的有关工作。
经省局研究,对于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宣威、镇雄、腾冲县(市)国家税务局,以及昆明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国家税务局等6个县、区国家税务局,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扩权强县试点
税收管理权调整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向省局反映。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
税收管理权调整的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税收管理权调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确保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
税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方案并开展对口培训的通知》(云县经办法〔2009〕8号)要求,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提高行政效率、理顺县级权责关系为重点,明确扩权事项,积极开展试点,为深化县域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区)
税收管理权限。
二、组织实施
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涉及试点改革的有关州、市局做好
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后的工作衔接;试点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试点县(区)局要及时把实施情况向上级反映,以便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实施方案,防止
税收管理权限扩大后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税收管理权的调整内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文件,涉及国税系统的调整内容有三项:
(一)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调查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以后年度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属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核、审批,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二)企业申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调查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属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批,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等项目,由试点县(区)国税局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
四、办理流程
(一)审批类减免税的办理流程(即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办理流程)
1.试点县(区)纳税人申请享受该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试点县(区)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超过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的,试点县(区)国税局应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出具审核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直接转报省局。
3.对减免税申请的受理(或补正)决定,均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作出。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或试点县(区)国税局上报材料及企业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并告知纳税人。
4.属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批权限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以本局正式公文批复,其中,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批复县(区)国税局,同时抄送州市国税局、申请人;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批复申请人执行,同时抄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6.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办理流程(即第三条第(二)项的办理流程)
1.企业发生的属于须经国税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县(区)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列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申请适当延期。
2.属省国税局审批的资产损失,试点县(区)国税局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出具处理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直接上报省局。
3.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的受理(或补正)决定,均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作出。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或试点县(区)国税局上报材料及企业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并告知纳税人。
4.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以本局正式公文批复,其中,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批复县(区)国税局,同时抄送州市国税局、申请人;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批复申请人执行,同时抄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5.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试点县(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试点县(区)国税局
征管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需要审批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分支机构向试点县(区)国税局提出申请,属于州市国税局权限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批,属于省国税局权限的,试点县(区)国税局调查核实后直接转报省局审批。
本方案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同时执行。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