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呆帐核销需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布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企业清偿报告。
(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需提供法院、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应出具水利、气象、消防等部门证明材料,意外事故应出具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证明材料。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
1.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2.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3.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应出具法院裁定书。
(六)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其中有关部门应为工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税务部门。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应出具公安、司法、法院部门证明资料。
二、贷款呆账核销扣除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贷款审批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每笔单项贷款呆账损失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应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贷款呆账审批的时间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核销和扣除贷款呆账的时间,原则上应于申请年度内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5日以前,逾期税务部门不再受理。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尽快做出批复,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国税局。
四、贷款呆账的核销程序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城市商业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贷款呆账,可以由商业银行统一进行核销,即:年初由商业银行把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分解到分支机构(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上年末应提呆账准备金的贷款金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分支机构按商业银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账准备金,连同贷款呆账一并上划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核销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附件:《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申报(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