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黑龙江税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军队事业单位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收入的比例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范围内研究确定。
关键词:事业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