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一个月内逐级报至省局审批。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必须分户建立抵免档案,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对于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要进行监管,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如发现出租转让的,应及时补征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8月底前逐级报至省局审批。
四、通知中所列附表由各市、地、县国税机关根据表样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