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在变更工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在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追加投资减免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追加投资合同复印件;
5.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追加投资验资报告;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淆后,经审查核实,于一个月内层报省局审批。各每年的上报工作,不得迟于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于2002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追加投资减免所得税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