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享受《通知》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年初1月15日前携带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减退增值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原材料等相关账簿;
(四)出厂通知单及所规定的出厂编号;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报市(县)国税局,由市(县)国税局根据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一)对《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产品由市(县)国税局初审,并报市(地)局确定减退增值税资格。其中对第一条第(二)款的产品,市(地)局综合业务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后形成正式报告进行确定。
(二)对《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产品由市(县)国税局复审,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所规定的抽样、送检程序于6月底前送省局批准确定的承检单位检测,并依据检测结论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减退资格,并于8月底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承检单位应依据《通知》中所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
四、需经检测确定减退增值税资格企业,可在申请减退税资格复审后先执行《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凡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已享受的增值税优惠税款补征入库。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六、2001年应享受减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款,依据2002年资格确定情况一并办理。
附:1.《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减退增值税申请表》(略)
2.《减退增值税产品抽样封样检测细则》(略)
3.《减退增值税产品抽样单》(略)
4.《xxx年减退增值税产品参检企业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