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经研究决定,我省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