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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经研究决定,我省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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