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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购销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精神,支持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现就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2007年底以前,对我省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照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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