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相互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的通知》(黑地税联〔2004〕9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来人、来电询问委托
代征手续费如何支付问题,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
代征的,不支付手续费。
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委托
代征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