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
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财务报表报送,不仅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服务质量、宽松经济环境问题,而且还关系到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各级地税局必须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切实把“办法”贯彻落实到位,使索报资料过多、过滥的问题和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问题得到根本性好转。
二、落实责任。办税厅负责受理并审核、校验纳税人报送的财务
会计报表,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
会计报表,其各项数据由办税厅准确、完整地采集录入后,转给“一户式”管理机构归档。
三、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各地要采取专项推进的办法,组织主管地税机关集中人力,将2005年第一季度的纳税人财务
会计报表在5月底前录入征管系统,实行“一户式”存储。今后,纳税人按照“办法”规定报送的财务
会计报表,要随时录入。
四、推进信息共享。主管地税机关“一户式”管理机构接受的当期纸质财务
会计报表和电子数据要按户归集存储,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为本机关内各部门和各级地税局使用提供方便。
五、推进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在《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磁盘、IC卡、U盘等)或网络方式报送报表的,仍报送纸质报表。数据接口格式标准待总局确定后,省局将对软件作相应的调整后正式公布。
六、依法行政,统一管理。各级地税局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索报财务
会计报表,不得超越规定随意向纳税人索报。省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
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由省局征管部门组织相关处(室)、局进行分析、确认,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部门组织相关处(室)、局编制业务需求,由信息中心组织提出业务需求分析和软件需求分析,并组织软件开发和修改;省局临时性需要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到纳税人财务
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部门确认,凡可从已有财务
会计报表公共信息提取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省局各处(室)、局启用单项软件,必须经省局信息中心确认后才能在全省运行。各地也应遵循上述原则,抓好管理工作。
七、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办法”第7条第2款涉及的“适用不同的
会计制度报送财务
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原则上确定为
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辅助、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办法”第8条“确需按月报送的”确定为按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八、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办法”对本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立即纠正,同时,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财务
会计报表使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