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黑龙江税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实行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2000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开发公司投资应计利息财务处理办法批复》(黑财工字〔2000〕36号)进行了明确,即“对1996年1月1日以后贷款发生的利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近日,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了对上述明确内容的不同理解,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5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黑财工字〔2000〕36号文件中所指的“1996年1月1日以后贷款发生的利息”,包括1996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贷款发生的利息和199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贷款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利息,上述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维护建设城市
相关问答